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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理工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评定及发放暂行办法

发布者: [发表时间]:2013-05-14 [来源]:南工新闻网 [浏览次数]:

作者: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时间: 2013-05-13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普通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同时激励家庭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 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豫财办教〔2007〕113  号) 和《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豫财办教〔2007〕114 号)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评选对象

(一)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用于奖励资助学院全日制注册在籍普通本专科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二)国家助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用于资助学院全日制注册在籍普通本专科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二、奖助学金的等级和标准

(一)国家励志奖学金

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 5000 元。

(二)国家助学金

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分为 3000元、2000元和1000元三个档次。

三、  申请条件

(一)国家励志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1.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 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 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 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

5. 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二)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 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 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 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 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四、评选办法和程序

(一)成立院、系两级“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负责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工作。“院级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组长由主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担任,成员由学生工作、财务、教务和纪检等相关部门同志组成。“系级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组长由各系院主管学生工作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各系院分团委书记(副 书记)、年级辅导员等人员组成。

(二)学院根据上级部门当年下达给我院的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推荐名额,向各系院分配。

(三)各系院根据学院分配的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名额,受理学生的申请,结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级认定情况和申请条件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组织评选,确保国家励志 奖学金真正用于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助学金 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

(四)各系院在确定获奖励、资助学生名单前,应进行不少于 5 个工作日的公示,接受广大师生的监督。

(五)公示结束后,各系院将确定的推荐学生名单、《南阳理工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南阳理工学院国家助学金申请表》等一并上报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由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汇总整理后提交院级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

(六)经院级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研究确定最终推荐学生名单,按照上级要求办理国家励志奖学金、 国家助学金的审核、批复手续。

(七)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复后,学院于每年 11 月 30 日前将 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国家助学金按月发放给受资助学生或按月直接打入学生的伙食卡。

(八)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五、评选时间

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根据上级要求每年评选一次。

六、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南阳理工学院“国家助学奖学金”“河南省助学金奖学金”评定及发放办法》(南理工院文〔2005〕75 号)同时作废。

   七、本办法由学院学生工作主管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