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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理工学院奖助学金评选办法

发布者: [发表时间]:2014-09-29 [来源]:南工新闻网 [浏览次数]:

为调动学生学习积极性,增强学生的竞争意识,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培养良好的校风学风,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奖助学金种类

南阳理工学院奖助学金分为:学校奖学金、中込奎一奖学金、单项奖学金和学生紧急情况救助金。

二、评选对象

南阳理工学院全日制注册在籍普通本、专科在校学生。

三、奖助学金的等级、标准及名额

(一)学校奖学金

一等奖学金每人每学年3000元,评奖人数占学生总数的2%。

二等奖学金每人每学年1500元,评奖人数占学生总数的4%。

三等奖学金每人每学年800元,评奖人数占学生总数的8%。

(二)中込奎一奖学金

中込奎一奖学金每年发放5万元,共奖励10名学生,每人5000元。

(三) 单项奖学金

项目

获奖等级

团体项目(3人以上)

个人项目

奖金数额(元)

奖金数额(元)

国家级科技、文化、艺术及体育比赛

一等奖

8000

2000

二等奖

5000

1500

三等奖

4000

1000

省级科技、文化、艺术及体育比赛

一等奖

3000

1000

二等奖

2000

800

三等奖

1000

600

市级科技、文化、艺术及体育比赛和校级专业专项竞赛

一等奖

1000

500

二等奖

700

300

三等奖

500

200

德育单项奖(见义勇为、抗洪抢险、拾金不昧、乐于助人等事迹突出者)

一等奖


500

二等奖

300

三等奖

200

五四青年标兵



600

(四)学生紧急情况救助金

每年10万元,资助标准由学校根据申请学生具体情况研究确定。

四、评选条件

(一)学校奖学金、中込奎一奖学金

1、学习成绩优异,上学年无不及格现象;

2、上学年未受过任何纪律处分;

3、积极参加院系组织各种活动,上学年各学期操行成绩均在80分以上;

4、积极参加体育锻炼,体育成绩及格或达标。

(二) 单项奖学金颁发对象是在国家、省、市(校)大型比赛、社会公益事业中取得突出成绩的学生,专业技能竞赛按校大学生科技创新指导委员会表彰文件和认定奖项名单为准,同一比赛项目按最高奖项奖励。

(三)学生紧急情况救助金用于我校在校学生紧急情况的救助或家庭出现重大变故的资助。

五、奖学金评选办法

(一)成立学校和教学院两级评选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奖学金的评选工作。校级领导小组组长由主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成员由纪委、财务处、教务处和学生处等相关部门负责同志组成。教学院领导小组组长由各学院主管学生工作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学院分团委书记(副书记)、学工办主任、年级辅导员等人员组成。

(二)各学院公布本单位评选方案和学校分配的各类奖助学金名额,受理学生申请。

(三)各学院根据学生上学年的综合成绩(上学期学分平均成绩+下学期学分平均成绩+实践能力成绩),分年级按专业或班级进行综合排名。

学分平均成绩计算办法为:∑(课程学分×课程成绩)/∑学分。

其中,每学期操行成绩作为一门课程(百分制)成绩计入,其学分按照该学期所有课程的平均学分进行核算。

(四)实践能力成绩指对学生在上学年学习期间获得的市(校)级以上各种奖励、专业资格证书和国家正规报刊上发表专业作品、论文等进行量化积分,记入综合成绩,具体积分标准和办法由各学院自行制订。

(五)实践能力和行为表现的考察时间起始于去年评奖开始时间,截止于次年评奖开始时间,评奖开始时间以学校当年下发评选通知时间为准。

(六)各学院在确定获奖励、资助学生名单前,应公示五天,接受广大师生的监督,对提出的意见要认真进行调查和核实并及时处理。

(七)公示结束后,各学院将推荐的学生名单、相关材料一并报学生处,申请单项奖学金由获奖学生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以学院为单位报校大学生科技创新指导委员会办公室(科研处)审核后,学生处负责发放。

(八)校评选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最终获奖、获助学生名单。对获得奖学金的学生予以表彰,颁发荣誉证书和奖学金。

(九)同一学年内,申请学校奖学金、中込奎一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单项奖学金、学生紧急情况救助金不受此限制。

六、评选时间

(一)学校奖学金、中込奎一奖学金和国家奖助学金同时评选,每年一次。

(二)新生不参加校奖学金的评选,但可以依据贫困程度及入学后表现参加国家助学金的评选。

(三)单项奖学金评选和校奖助学金同时评选。

七、学生紧急情况救助金依据学生实际情况,由学生本人或学院提出申请,经学生处审核后,报主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审批发放。

八、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南阳理工学院奖助学金评定暂行办法》(南理工字〔2008〕46号)同时作废。

九、本规定由学校学生工作主管部门负责解释。